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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加强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3-10 浏览次数:302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青岛市国防科工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天发射活动,切实履行我国外层空间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加强空间无线电管理要求的落实,更好地营造和维护公平、健康的民用航天发展环境,针对《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2号)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申请材料需包括已生效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保单副本、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副本、空间碎片减缓方案、落区或回收场区的勘察报告、许可证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与项目相关的安全设计报告、完整准确的有效载荷信息等,申请材料应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二、有效载荷信息需包括有效载荷名称、有效载荷类别、有效载荷的物理尺寸和重量、有效载荷所有者和运营商,停泊、转移和最终轨道的轨道参数,有效载荷寿命期内预计的操作等。

  三、许可证持有人需在项目发射结束后30日内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书面上报项目完成情况,提交空间物体登记资料、履行登记手续。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报送有关信息。

  四、卫星或航天器按照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设计寿命到期时应主动离轨,运载火箭末子级应在采取钝化等措施后按规定要求离轨。卫星发生失效或者到寿主动离轨时,许可证持有人需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报送更新卫星状态。

  五、卫星或航天器设计寿命到期后,如具备继续在轨运行条件,需延长工作寿命的,应在设计寿命到期前30日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相关材料,(科技成果评价)包括载荷工作情况、剩余推进剂量、最低离轨所需推进剂用量等。

  六、卫星或航天器状态有重大改变(如:轨道变化、解体、停止工作、返回及再入大气层等)时,需向国防科工局进行变更登记。

  七、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发射空间物体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未完全覆盖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许可证持有人承担剩余损失赔偿责任。

  八、探空火箭、亚轨道运载火箭发射活动应按《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科工一司〔2019〕647号)要求向国防科工局报备,报备材料参照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申请材料编制。

  九、许可证许可内容出现变更的,持有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日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变更申请。

  十、严禁对项目进行虚假、夸大、失实宣传报道,宣传方式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卫星宣传名称与许可证申请名称不一致时需提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十一、对违反《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防科工局责令限期整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吊销其许可证。对许可证持有人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国防科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