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4-06-18 浏览次数:622

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 20 号)、《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国知发服字〔2021〕 39 号),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是全国及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以知识产权普惠服务为基础,培养发展特色服务能力,为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品牌、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鼓励支持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等加强网点布局,贴近服务对象,呼应创新需求。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和统筹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推荐和业务指导。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 5 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针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类别开展线上或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材料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工作制度。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推荐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服务机构需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名单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材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相关政府网站公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三年。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三章 网点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资源和资金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新媒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开展个性化、差异化、数字化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础服务:

  (一)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渠道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业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等相关咨询服务。

  (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充分利用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产品,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通过展览、讲座、论坛、公开课、出版物等形式,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传播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成果,推广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和典型案例,培养提升科研人员和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和实务技能,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依据区域特色和行业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主动开展特色服务。

  (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发展态势研究、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政府决策,助力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强链增效,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支撑。

  (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通过产学研专利技术帮扶支持等形式,深度挖掘中小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布局、维权、风险防范、转移转化等服务,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和创新能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助力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内涵式创新发展。

  (三)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需求,开发特色化、差异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专题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搭建移动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移动宣传服务渠道。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网点建设方向、业务规范制定、能力提升培训、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供给、交流平台搭建、工作成果推广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保障和宣传推广,组织人才培训和网点交流,开展网点培育,组织路演推介、入园入企等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各网点间,以及网点和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间,加强交流协作和资源分享,跨领域、跨区域开展协同服务、业务交流、课题研究等。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备案,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已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不需要进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在 TISC 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认定中,对服务能力突出、典型示范作用显著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予以优先考虑。三年备案有效期内被确定为 TISC 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点,网点备案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制度,明确基本条件、确定程序、保障措施和管理方式等,指导有条件的地市级知识产权局开展地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