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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4-08-19 浏览次数:396

京科创发〔2024〕143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北京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完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创新体系,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规范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是北京市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布局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任务。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产学研协同为重要手段,吸引各方力量、汇聚优质资源参与建设,为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有机融合。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坚持“创新引领、领域聚焦、探索争先、协同共进”的原则,重点围绕我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行动以及未来产业新赛道进行布局,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以科技型骨干企业为依托,联合相关领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

  第五条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京依法注册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

  (二)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发起高水平技术研发活动的优势和能力。

  (三)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其研究开发费用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年均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含)的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增速不低于5%。

  2.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增速不低于10%。

  3.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低于10亿元的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增速不低于15%。

  (四)近3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六)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

  第六条 鼓励新建独立法人实体作为依托单位,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对于新建独立法人实体的,应同时满足第五条(一)(二)(四)(五)(六)项要求;对于第五条(三)项,重点考核其联合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可不考核依托单位当年研究开发费用,但依托单位应保障未来3年年均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编制方案。依托单位应组织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分年度目标及里程碑目标,明确建设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运行机制、预算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组织申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组织推荐等方式,有序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市有关部门、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可以结合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提出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建议。

  (三)方案论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评估论证。

  (四)组建授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有关流程对同意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予以授牌,有效期5年。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全面统筹中心工作。(科技成果评价)设立专家委员会,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培育、吸引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采取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发挥依托单位主导作用、中小企业协同配套作用、高校院所基础技术支撑作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聚链成群。(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强化区域创新资源流动与产业协作。积极组织并参加国际科技交流,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提升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指导服务、评估考核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规划、研发方向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论证、授牌、撤销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科技管理机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配套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本区域内技术创新中心的组建工作,择优推荐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

  (二)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属地保障和配套政策。

  (三)协助加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风险管控与动态跟踪,配合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创新中心的年报报送、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全面负责本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分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制度。

  (三)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投入和条件保障。

  (四)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评估考核。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评估考核制度,根据任务计划,3年开展中期评估,5年开展全面考核。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中心目标完成情况、技术攻关成效、资金投入情况、运行机制建立与落实、人才培养、区域合作与国际交流等方面。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或被依法终止。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存在学术造假、抄袭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因故自行要求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的,应书面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