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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2-02 浏览次数:737

国知发运字〔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兵种装备部(参谋部、战勤部),军委机关各部委有关局(厅)、军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局、军委各直属单位科研部,武警部队装备部,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制定了《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财政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决策部署,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支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以下统称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质量监测、绩效分析和科学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推动强化关键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布局,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以下简称声明制度),组织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环节规范声明受资助的项目信息,打通声明填写、信息采集、跟踪监测等全链条,持续跟踪分析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数量、质量、运用等情况,有效发挥专利审查对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评价和引导作用,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声明制度内容、范围和要求

  (一)声明内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科技成果评价)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二)项目范围。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

  1. 提交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2.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3. 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4.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及时规范进行声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指导监督。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三、服务保障措施

  (一)声明信息采集。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声明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对声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等信息进行采集。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对声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不符合声明填写要求的不纳入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范围。

  (二)审查服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结合项目来源、技术领域、申请人信息、声明数量等情况,依法进行专利审查,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三)质量评价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分别组织对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数量、技术领域、授权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按照项目类别、承担单位等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定期向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反馈专利声明信息。相关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和绩效分析的重要依据。

  (四)运用情况跟踪。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分别组织对授权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进行持续跟踪,对维持年限以及专利转让许可、转化实施等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科技成果评价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共同推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转化运用。根据有关跟踪监测情况,进一步指导优化各类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声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引导、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服务保障,将声明制度要求及相关宣传培训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资助项目信息声明。各地知识产权、科技、财政部门可参照试行建立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确定声明项目清单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完成备案的有关地方建立清单内项目专利声明信息的反馈机制,支持地方做好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管理和运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便利顺畅的声明信息采集和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开展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评价监测工作,把好声明入口关和项目验收关,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和实施效果。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以声明制度实施为牵引,强化科研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

  (三)强化协同运用。各地知识产权、科技部门要将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作为重要的成果库,在提高专利质量的同时,做好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落实等政策衔接,发挥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作用,全方位提高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授权超过五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